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條規(guī)定: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,強制報廢。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,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,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。
除此以外,駕駛報廢車上路一旦發(fā)生故障或涉嫌其他違法極易引發(fā)交通事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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